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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税
2024-09-11
目  录
一、转让购买所得房产
二、转让自建房产
三、个人继承、赠与房产
四、个人转让受赠/继承所得房产
五、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产

六、拍卖不动产或法院裁定过户

七、转让未办证建筑物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

九、不动产交易增值税附表

不动产交易办税指南

一、转让购买所得房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资料

◆转让方:

1.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间转让非住房无需网签);

4.房屋原值

(1)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增值税采用重置价格方法据实清算的,提供重置评估价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价格评估:如属非住宅转让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6.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提供房产取得或持有时计入计税基础的支出以及房产折旧或摊销金额情况有效凭证;

7.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8.增值税发票(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提交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或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推荐)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镇区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领取不动产权利证照。办理业务需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纳税人暂不选择“一窗受理”服务,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的,可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发票、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办理涉税业务需转受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个人签章(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其他单位)。

(四)税率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五)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二、转让自建房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资料

◆转让方:

1.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间转让非住房无需网签);

4.房屋原值

(1)原取得土地的发票、税票,建筑工程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遗失相关发票,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

(2)土地增值税采用重置价格方法据实清算的,提供重置评估价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价格评估:如属非住宅转让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6.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提供房产取得或持有时计入计税基础的支出以及房产折旧或摊销金额情况有效凭证;

7.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8.增值税发票(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提交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或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推荐)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镇区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领取不动产权利证照。办理业务需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纳税人暂不选择“一窗受理”服务,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的,可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发票、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办理涉税业务需转受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个人签章(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其他单位)。

(四)税率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五)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三、个人继承、赠与房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资料

◆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2.房产所有权证;

3.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不动产赠与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

2.房产所有权证;

3.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不动产赠与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

2.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3.房产所有权证;

4.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其它无偿赠与的,受赠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房产所有权证;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不动产赠与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价格评估:如属赠与非住宅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三)办理流程

(推荐)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镇区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领取不动产权利证照。办理业务需双方同时到场(继承、遗赠除外),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纳税人暂不选择“一窗受理”服务,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的,可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发票、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办理涉税业务需转受让双方同时到场(继承、遗赠除外),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个人签章(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其他单位)。

(四)税率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五)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四、个人转让受赠/继承所得房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资料

◆转让方:

1.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明

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来源证明

(1)转让受赠房产,提供原赠与环节的赠与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继承或接受遗赠房产的,提供原继承或接受赠与环节的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原值(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

(1)原取得方式属购买房屋的,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取得方式属自建房屋的,提供原取得土地的发票、税票,建筑工程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价格评估:如属非住宅转让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7.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提交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或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推荐)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镇区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领取不动产权利证照。办理业务需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纳税人暂不选择“一窗受理”服务,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的,可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发票、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办理涉税业务需转受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个人签章(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其他单位)。

(四)税率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五)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五、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产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资料

◆转让方:

1.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明

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证、离婚析产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房屋原值(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

(1)原取得方式属购买房屋的,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取得方式属自建房屋的,提供原取得土地的发票、税票,建筑工程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增值税采用重置价格方法据实清算的,提供重置评估价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价格评估:如属非住宅转让的提交房产平面图、用地图;

7.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提交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或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推荐)交易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一窗受理”窗口(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镇区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进行资料提交→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领取不动产权利证照。办理业务需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纳税人暂不选择“一窗受理”服务,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的,可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发票、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办理涉税业务需转受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个人签章(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其他单位)。

(四)税率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五)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六、拍卖不动产或法院裁定过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资料

◆转让方: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表》

2.身份证明(司法文书有记载的可提供)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转让资料

(1)不动产属公开拍卖取得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不动产销售合同的,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不动产属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4.不动产原值

(1)原购房发票/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完税证、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增值税采用重置价格方法据实清算的,提供重置评估价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提供房产取得或持有时计入计税基础的支出以及房产折旧或摊销金额情况有效凭证;

6.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7.增值税发票(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优惠: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提交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或完整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

注:办理涉税业务需转受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率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五)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无法自行打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七、转让未办证建筑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资料

◆转让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不动产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转让在建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立项且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应提供建筑物的报建资料、规划及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建筑物平面图等资料;

(2)转让生活配套设施。应提供建筑物平面图;

(3)转让临时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是指图纸上标示为星、铁、棚的建筑物。应提供规划、建设、镇政府或区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临时建筑证明等资料;

4.房屋原值

(1)属购买取得的,提交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属自建取得的,提交原取得土地的发票、税票,建筑工程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遗失相关发票,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

(3)土地增值税采用重置价格方法据实清算的,提供重置评估价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价格评估:提交地上建筑物的价格评估书(无需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

6.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提供房产取得或持有时计入计税基础的支出以及房产折旧或摊销金额情况有效凭证;

7.增值税发票(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完税凭证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

注:办理涉税业务需转受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率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五)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提交资料

◆转让方:

1.土地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原值:原购置发票或土地出让金财政收据、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开发土地所需成本费用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等(如遗失相关资料,可以到当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复印存档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涉及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提供土地取得或持有时计入计税基础的支出以及土地摊销金额情况有效凭证;

6.增值税发票(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让方:

1.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办理:由个人签章的委托书(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由法人代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并持上述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其他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计税→纳税人缴税、领取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及增值税发票至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业务

注:办理涉税业务需转受让双方同时到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须提供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率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五)代开发票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且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免税项目):转让方为自然人或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如对提交资料、办理流程、适用税率、代开发票范围有疑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提交资料出现地址不一致)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八、转让购买所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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